(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钢与岑孟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钢,岑孟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卢钢,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德安,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岑孟立,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钢诉被告岑孟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钢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岑孟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钢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