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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钢与岑孟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钢,岑孟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卢钢,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德安,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岑孟立,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钢诉被告岑孟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钢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岑孟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钢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