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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泰兴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1571韩燕与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燕;李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泰兴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韩燕,女,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陈克智,兴化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兵,女,43岁,汉族,住兴化市城堡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燕诉被告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燕于2011年1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明人民陪审员  孔祥宏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祝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