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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民终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马丽勤与赵军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丽勤,赵军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福。上诉人马丽勤为与被上诉人赵军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横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丽勤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马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丽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马丽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良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