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中法民二终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植轩与刘汉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贞,张志轩,李靖,李珊,刘汉添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中法民二终第1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贞,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6600,是上诉人李植轩(已故)的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轩,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6668,是上诉人李植轩(已故)的妻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靖,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6640,是上诉人李植轩(已故)的女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6607,是上诉人李植轩(已故)的女儿。法定代理人:张志轩,女,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涌边青云街**号,身份证号码:4406201964********,是上诉人李珊的母亲。上述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泽武,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汉添,男,汉族,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2235(),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马光明、钟玉田,均是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上诉人李植轩与被上诉人刘汉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提起上诉的上诉人李植轩死亡,刘玉贞、张志轩、李靖、李珊等四人均是李植轩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刘玉贞、张志轩、李靖、李珊向本院表明参加诉讼并提交申请书,经审查,刘玉贞、张志轩、李靖、李珊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变更本案的上诉人李植轩为刘玉贞、张志轩、李靖、李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李植轩变更为刘玉贞、张志轩、李靖、李珊。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冒庭媛审 判 员 徐 闯代理审判员 叶毅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月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