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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蒙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浆、陈化友、杨月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浆,陈化友,杨月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春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中标,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陈浆,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陈化友,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杨月超,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浆、陈化友、杨月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保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