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何晓亮与程西红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665号申请人何晓亮与被申请人程西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督字第04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晓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程西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履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到庭后,以其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院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66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