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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4)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583号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RICNORMANKRONFELD。委托代理人费清清、翁才林。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勇。委托代理人俞一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