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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10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罗有仲、海丰县环球宝石首饰厂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罗有仲;海丰县环球宝石首饰厂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有仲,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丰县环球宝石首饰厂有限公司,地址:海丰县二环路公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孝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罗有仲因与被上诉人海丰县环球宝石首饰厂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06)海法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有仲于2011年11月30日以其本人病情属三期尘肺,急需筹钱医治,愿服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有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有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石佛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