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3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曹文辉与蔡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辉,蔡锦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362号原告:曹文辉,男,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赖声平,系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韶娟。被告:蔡锦福,男,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审理的原告曹文辉与被告蔡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曹文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曹文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