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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穆群与王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群,王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穆群被告:王玉喜原告穆群诉被告王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后,原告穆群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华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