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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丁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176号原告:丁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907094613),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朱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210081624),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黄灵超、周含宇,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