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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民一初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正云诉施桂清、王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正云;施桂清;王培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镜民一初字第01886号原告王正云,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施桂清,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被告王培容,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云诉被告施桂清、王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云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云撤回起诉。审判长  赵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