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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新红诉被告袁君宜、华山棋院、郭玉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红,袁君宜,华山棋院,郭玉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547号原告周新红,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成瑞琳,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君宜,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华山棋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少民,男,194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陕西中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华山棋院。负责人袁君宜,该棋院院长。被告郭玉凤,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佩华,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昌邑市人,陕西省铜川市电瓷厂退休职工。原告周新红诉被告袁君宜、华山棋院、郭玉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新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瑞琳、被告袁君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少民、被告华山棋院的负责人袁君宜、被告郭玉凤的委托代理人张佩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新红诉称,被告华山棋院开展国际劳务中介业务,原告介绍被告郭玉凤认识华山棋院负责人袁君宜,郭玉凤与华山棋院在合作过程中,郭玉凤有违约行为,华山棋院负责人袁君宜要求原告给郭玉凤垫付违约金2万元,并于2009年1月13日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2010年1月原告从国外回来后,多次向华山棋院负责人袁君宜及郭玉凤讨要该笔款项,被告间互相推诿,无奈之下,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20000元。被告袁君宜与华山棋院共同辩称,1、此案的实质是郭玉凤是否违约,原告在诉状和提供的证据中,明确提到“交来垫付郭玉凤违约金”,说明交违约金是自愿的。且依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及周新红诉状和庭审中的说明,均能说明郭玉凤的违约行为。2、我方与周新红一样,是此案的受害者。3、此案庭审中郭玉凤始终不到庭,使得一些重要情节无法核实。4、郭玉凤除过考察由周新红担保找我方办理,我方只是以个人和朋友的身份担保办理,为了防止违约和自我保护,收取违约金是完全正常的。我是华山棋院的负责人,但是帮郭玉凤和周新红办理出国手续及收取违约金均是我的个人行为,与华山棋院无关。其收取的20000元违约金已经用于其本人前往日本寻找郭玉凤。综上,我方认为与此案无关,无必要做进一步申辩。被告郭玉凤辩称,袁君宜帮我出国前往日本属实,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其也没有违约,同时并未委托周新红替其交2万元的垫付款,周新红交2万元其并不知情。钱是交给华山棋院的,与其无关,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袁君宜帮助原告周新红及被告郭玉凤办理出国务工手续,被告郭玉凤2008年7月出国前往日本,到期后被告郭玉凤未按时回国,直到2010年2月底回国。由于被告郭玉凤没有按时回来,被告袁君宜提出要求原告周新红替被告郭玉凤交2万元的违约金,否则,原告周新红就不能出国。2009年1月13日原告周新红替被告郭玉凤交纳违约金20000元,袁君宜给周新红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言明:“交来垫付郭玉风违约金20000元”,并加盖华山棋院公章。2009年1月14日原告周新红出国前往日本,2010年1月29日回国。回国后,原告周新红多次找被告袁君宜要求返还垫付违约金,均未果,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周新红明确表示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只要求被告袁君宜承担返还责任,放弃对郭玉凤及华山棋院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袁君宜既没有与周新红或郭玉凤签订任何办理出国手续的协议,亦未提供其有资质办理出国中介的相关手续,其收取原告周新红垫付郭玉凤的违约金,应属不当得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袁君宜返还该笔垫付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袁君宜返还原告周新红垫付郭玉凤的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君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畅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