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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聊城市华泽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聊城市华泽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19号申请人聊城市华泽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五圣村。组织机构代码:55xx-6。法定代表人李又生。申报人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河北省邢台市。组织机构代码:79xx-3。法定代表人常士彬。申请人聊城市华泽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华泽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代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