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仓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州龙喀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荣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龙喀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仓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福州龙喀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田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伦扬,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良,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刘承铤,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本案原告福州龙喀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荣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与(2011)仓民初字第754号原告王荣良诉被告福州龙喀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属于同一起工伤事故,劳动者王荣良和用人单位福州龙喀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1)仓民初字第754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并案审理。审 判 长 林 珲代理审判员 吴洪青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