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刑二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鱼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西刑二初字第0013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鱼某,农民,住长武县洪家镇渔家门村23号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所。辩护人赵险峰,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1)244号起书指控被告人鱼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民、陈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鱼某及其辩护人赵险峰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鱼某在西安市大兴路邓家村长兴停车场所开的汽车修理厂内,先后将罪犯赵辉、李立(均已判刑)盗窃的陕A×××**华山牌自卸卡车、陕A×××**东风牌自卸卡车、陕A×××**东风牌自卸卡车非法拆解,获利6000元。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车辆信息登记表、价格鉴定、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鱼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车辆而积极帮助拆解、销赃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鱼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作辩解。其辩护人辩称,鱼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鱼某在西安市大兴路邓家村长兴停车场所开的汽车修理厂内,将罪犯赵辉、李立(均已判刑)在成阳市陈阳寨转盘中国石油加油站内盗窃的一辆红色陕A×××**华山牌自卸卡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5000元)非法拆解,从中获利1800元。并提供了一家废品收购站的联系方式,后赵辉、李立将拆解车辆变卖。二、2008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鱼某在其所开的汽车修理厂内,将赵辉、李立在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中国石油加油站盗窃的一辆绿色陕A×××**东风牌自卸卡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0800元)非法拆解,从中获利1800元。后罪犯赵辉等人将拆解的车辆变卖。2.三、2008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鱼某仍然在其汽车修理厂内,将赵辉、李立在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西北角坡头一无名加油站盗窃的一辆蓝色陕A×××**东风牌自卸卡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3200元)非法拆解,由赵辉、李立变卖。赵辉用六只拆解的轮胎顶拆解费。后被告人鱼某将六只轮胎变卖,从中获利2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抓获经过证明了被告人鱼某归案的经过。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赵辉、董普、李立于2008年3月20日凌晨、5月4日凌晨、5月18日凌晨分别在成阳市陈阳寨转盘中国石油加油站内、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中国石油加油站内、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西北角坡头一无名加油站盗窃陕A×××**华山牌自卸卡车、陕A×××**东风牌自卸卡车和陕A×××**东风牌自卸卡车并拆解变卖的经过。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鱼某指认西安市大兴路邓家村长兴停车场一无名汽车修理厂内是其2008年拆解三辆汽车的地点。4、户籍证明证实鱼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被告人赵辉的供述,供认2008年3月的一天,他和李立在成阳市世纪大道陈阳寨转盘西加油站前盗窃一辆农用车开到西安白家口转盘西边一家汽车修理部拆解,由该修理部老板鱼某联系买主将车卖了;2008年5月一天,他和董普在西安市纺织城一加油站盗窃的东风牌自卸卡车在白家口汽车修理厂拆卖;2008年5月一天,他和李立在长安区引镇一加油站盗窃了一辆东风车,后在白家口汽车修理厂拆卖。6、被告人李立的供述,供认了2008年3月中旬,他和赵辉将在成阳市陈阳寨转盘加油站内盗窃的一辆自卸卡车开到西安市白家口立交桥西边一个汽车修理厂拆卖;2008年5月,他和赵辉将在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加油站门前偷的卡车开到西安市白家口拆卖。7、被告人鱼某的供述,供认2006年他在白家口转盘以西大兴西路邓家村开了一个汽车修理厂,他本人没有拆车的资质。2008年3月份,一个姓赵的小伙子和另一个小伙子开来一辆蓝色自卸车让他拆解,该赵没有提供拆车手续,拆完后小赵想把拆下的东西卖掉,他就给了小赵一个废品收购站的电话号码,小赵叫车将拆下的零件拉走卖给西郊洼里村的废品收购站的老板,给了他1800元;2008年4月份一天,还是那两个小伙子开来一辆自卸车拆解,给了他1800元钱;第三辆车是在2008年5月份一天,还是那两个小伙子开来一辆自卸车拆解拉走,给他留了六个轮胎顶手续费,这六个轮胎卖了2400余元。共得了6000余元钱。本院认为,被告人鱼某明知罪犯赵辉等人的车辆是犯罪所得而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予以拆解,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鱼某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鱼某涉案汽车三辆,价值人民币13.9万元,均已被分拆,无法追回,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不适用缓刑,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鱼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惟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退缴获利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鱼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0日起执行至2013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缴清)。二、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予以漫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郝 卫审判员 戚利宾审判员 任綏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裴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