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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轩某某诉被告郭牛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兴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轩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受理了原告轩某某诉被告郭牛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银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轩某某及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秋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阴历某月某日生一子郭某甲。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07年两人一块到天津打工,后因琐事时常闹矛盾,话不投机,被告讽刺挖苦我。在家里婆婆也和我关系不好。当我起诉后被告于开庭前几天才去我家说和。现夫妻感情己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我每月付100元抚养费,我还可以放弃属于我的陪嫁物作为孩子抚养费。被告郭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从没有恶言伤害过她,两人一起在天津打工,我把工资交由她管,没有大的矛盾。如果原告说我有大的缺点,只要能提出来,我就改正。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他大哥还借我钱5000元。庭审时,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2006年阴历l某月某日生一子郭某甲,无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原告的大哥轩联维曾借被告及其父母人民币计4000元。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2007年两人一块去天津打工后因生活琐事闹些矛盾,原告认为感情破裂,被告认为感情一直好着,而原告无相关证据能证明感情已破裂。被告的家人及左邻右舍也作和好工作极力挽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琐事闹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且孩子年幼也需父母共同教养,考虑到此,该婚姻不宜判离。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轩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轩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银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