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民二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李召辉与马振华、张立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召辉;马振华;张立温;王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枣民二初字第439号原告李召辉(李兆辉),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枣强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马振华,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立温,女,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第三人王玉星,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枣强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李召辉与被告马振华、张立温、第三人王玉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09年12月31日被告在我处购买煤,欠下煤款共计45300元,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马振华、张立温欠李召辉煤款45300元,被告于2011年12月10日前给付15000元,2012年12月10日前给付15000元,2013年12月10日前给付15000元;二、第三人王玉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树梅审 判 员 马春光人民陪审员 李 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户传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