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非诉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佟喜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锦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佟喜君,吉林市锦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非诉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佟喜君,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锦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佟喜君与吉林市锦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吉市劳人仲字〔2011〕第52号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一案中,于2011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吉林市锦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将20570.16元执行款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吉市劳人仲字〔2011〕第52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润祥代理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