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鲍琼廖与杨军、刘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琼廖,杨军,刘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鲍琼廖(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05232315),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杨军(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411071238),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刘勇(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706044752),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航空路6号韦德国际广场C座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琼廖与被告杨军、刘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琼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琼廖撤回对被告杨军、刘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琼廖负担。审 判 长 朱宗游代理审判员 薛天祥人民陪审员 刘 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萍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