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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松业与韩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业,韩新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59号原告:赵松业。被告:韩新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业诉被告韩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隋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