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松业与韩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业,韩新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59号原告:赵松业。被告:韩新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业诉被告韩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隋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