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张某某解除收养关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473号申请人姜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生活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先后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处,因其长期在外做工,无法查找到其下落,其亦无其它可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47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