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行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余代祥、曾绍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代祥,曾绍潘,曾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余代祥,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曾绍潘,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曾玉芳,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系被执行人曾绍潘妻子,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余代祥与被执行人曾绍潘、曾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漳民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绍潘、曾玉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代祥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系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曾绍潘、曾玉芳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漳民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赖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