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泉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翰苑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安市盛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翰苑化工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盛达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漳州市龙文翰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院后村。组织机构代码70533719-9。法定代表人严金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海燕、苏敏,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南安市盛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省新村。法定代表人吴阿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绿松、洪云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文翰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市盛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龙文翰苑化工有限公司以该案拟通过庭外协商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龙文翰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文翰苑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10元,减半收取18405元由漳州市龙文翰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漳州市龙文翰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丽阳审 判 员  董耿瑜代理审判员  黄海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余卓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