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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32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白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240号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高新学,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委托代理人高丰,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原告白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全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成婚,致使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2010年8月被告擅自拿走原告工资3000元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其现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尹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前经两年时间的接触与了解之后双方登记结婚。其与原告的婚姻基础较好,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与被告尹某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现无子女。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起初关系尚好,后因琐事发生不睦,原告于今年初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后,被告曾努力与原告和好,但原告不愿缓和。现原告再次诉来法院继续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白某与被告尹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经过两年时间的接触与了解,自愿登记结婚。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感情起初尚好。现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就原告的起诉的事由来看,也无过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因此本院奉劝原告不应因枝节小事一味���持离婚诉讼,而应加强相互沟通与交流,达到夫妻感情的和睦与美好。被告愿与原告和好以维持婚姻之圆满,此要求积极而良好,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要求与被告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因原告预交300元诉讼费,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