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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盐民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某、铁岭××××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某,铁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盐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铁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县××河镇××村。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河滨××路××号。代表人: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某、铁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12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海盐博丽都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12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