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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执民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亚军与杨文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军,杨文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陈执民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军(又名李小军),男,汉族,学生,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法定代理人李九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系李亚军之父。委托代理人李亚玲,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系李亚军之姐。被执行人杨文仓,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执行李亚军与杨文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30日,申请人李亚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文仓限期给付判决书所确认的赔偿款7981.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杨文仓在2012年1月16日前给付赔偿款7981.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6元,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中涉及被执行人杨文仓承担的赔偿责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利强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