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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尊财申请执行孙琦、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巴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尊财,孙琦,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800号申请执行人陈尊财,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官厅挂面厂职工,住西安市蓝田县洩湖镇陈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41号。被执行人孙琦,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西安市莲湖区十里铺**号。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巴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南路甲字1号。负责人杜长根,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陈尊财申请执行孙琦、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巴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