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执民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来栋与王玉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栋,王玉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陈执民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王来栋,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委托代理人王姣姣,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系申请人之女。被执行人王玉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本院在执行王来栋与王玉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陈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22日,申请人王来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玉劳限期给付调解书中确认的赔偿款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为:王玉劳在2011年11月30日前给付王来栋3000元;在2012年6月20日前给付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王玉劳已按约履行了第一笔给付款、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仑区人民法院(20lo)陈民一初字第26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利强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连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