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54-1号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负责人鲁仕泽。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了(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现因该案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为08×××65的存款8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董志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