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长更与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李双井村委会李双井自然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李双井村委会李双井自然村,李长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李双井村委会李双井自然村。负责人:李松臣,该自然村村民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更,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献礼,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李双井村委会李双井自然村(以下简称李双井自然村)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双井自然村的负责人李松臣、被上诉人李长更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献礼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