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淮民一终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德宇与张某、朱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赵德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淮民一终字第00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拥军,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雪峰浴池职工,住址同上,系张某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法定代理人:张爱云,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某之母。上述二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光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宇,曾用名赵卓旭,男,199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天一中学学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理人:李娟,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德宇之母。委托代理人:梁云,安徽亚星律���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某、张某与被上诉人赵德宇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2011)相民一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拥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光耀,上诉人朱某的法定代理人张爱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光耀,被上诉人赵德宇的法定代理人李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于张某、朱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1)相民一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祥昆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冬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2011)淮民一终字第00384号函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赵德宇诉张某、朱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朱某、张某不服你院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你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一、赵德宇先后向张连彩、朱某、张某主张权利,对于本案损害后果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应进一步查清。二、本案发生时,赵德宇比朱某、张某年长,更应当预见到燃放鞭炮的危险性,你院判决其自身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三、本案当事人的情绪激动,请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力争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