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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33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永华,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路,男,汉族。原告杨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彩萍,被告委托代理人周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被告不尽丈夫义务,经常早出晚归,两人很少交流、沟通,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各人财物归各人所有;3.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可能平时忙于工作,加之自己年龄大,双方沟通较少,表示想挽回这段婚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08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双方均忙于工作。近两年来被告时常早出晚归,生活中两人又缺乏沟通。2011年5月原告离家在外居住,期间双方通过电话、短信、他人调解等方式、协商夫妻感情问题无果。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其个人衣物高档貂绒大衣10件、各式羊绒大衣8件及四季服装近百件。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则表示两人均系再婚,感情很好,且自己年龄较大,很珍惜现在的婚姻,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有一段时间的接触、了解,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均系再婚,能够组成一个家庭不易,双方应珍惜彼此,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生活中虽偶有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彼此多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一味坚持离婚,不给被告和好机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邢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军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