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孙正丰与陈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黄万儒,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12月5日以被告与本案无关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初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潘学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