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罗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01213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南郑县。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伯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