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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城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城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玉珍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杜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