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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马某,青海假日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业。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釆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杨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家务之事产生分歧,双方无法沟通,感情愈渐疏远。其与被告分居多年,期间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均因故诉讼未成,其现再次诉来法院继续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能行使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2002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现无子女。2005年5月原告被派至青海工作至今,2008年5月后原被告失去联系。2009年9月11日,原告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住所���不属西宁市城西区管辖,原告撤回起诉。2010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以被告下落不明时间较短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被告仍然下落不明,现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满两年为由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未要求解决其他事项。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及陈述,本案庭审笔录以及原告所示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说明案件情况。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自××××年××月登记结婚后,2005年5月原告即被派往青海工作,2008年5月原被告失去联系。2009年9月原告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住所地不属西宁市城西区管辖,原告撤回起诉。2010年1月4日原告又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以被告下落不明时间较短为由判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又在被告下落不明满两年后诉来我院,继续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情况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业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此次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晓丽审判员  宋全会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