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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92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诚,朱怀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杨诚,男,1973年6月16日生,回族,淮南矿业集团顾桥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李郢孜镇河西小区49号楼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40403197306162637。被告:朱怀梅,女,1978年7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34040519780705002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诚与被告朱怀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诚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诚负担。审判员  陶劲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柏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