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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赵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和辉与吴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辉,吴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赵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和辉,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吴鹏飞,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辉诉被告吴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辉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一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