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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小光、刘凤兰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刘凤兰,马小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负责人贺小平。被告刘凤兰,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东宣化村6组,农民。被告马小光,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东宣化村3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诉被告马小光,刘凤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