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小光、刘凤兰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刘凤兰,马小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负责人贺小平。被告刘凤兰,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东宣化村6组,农民。被告马小光,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东宣化村3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诉被告马小光,刘凤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姚信用社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