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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化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保瑞、张美温与被告宁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瑞,宁了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15-1号原告杨保瑞,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诉讼代表人:张美温,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阳史村。被告宁了珍,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瑞、张美温与被告宁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瑞、张美温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了珍名下72000元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保瑞、张美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宁了珍名下720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史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