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化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保瑞、张美温与被告宁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瑞,宁了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15-1号原告杨保瑞,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诉讼代表人:张美温,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阳史村。被告宁了珍,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瑞、张美温与被告宁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瑞、张美温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了珍名下72000元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保瑞、张美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宁了珍名下720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史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