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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二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萍与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第三人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萍;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0979号原告王萍,女,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委托代理人王小鹏,董事长。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v>法定代表人袁军利,站长。委托代理人付渭岭,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供应站业务主管,住。第三人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委托代理人王小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该公司办公室职员。原告王萍与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第三人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萍,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委托代理人付渭岭、第三人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萍诉称,2000年前后,原告曾向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供应磨具、磨料等各类工具,后因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经营亏损,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2000余元未能结清。后在原告多次崔要下,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已将部分货物销售给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欠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38700元未付。后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09年10月12日和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0年3月10日,原告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等送达被告,被告财务人员董亚娟签字接收,但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被告收到上述协议书和通知后至今未付原告货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8700元。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述称,原告所诉属实,其将从原告处购买的部分货物供应给了被告,但被告至今尚欠货款38700元未付,2009年10月12日供应站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但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欠款。第三人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述称,原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名称已经变更为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其公司属于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2010年11月成立。经查,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与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买卖关系。原告诉状称,2000年第三人供应站与被告发生供货关系,当时不主张,现在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债权转让通知中的王萍与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王萍身份证不一致,不是同一人。债权受让人不是本案原告。确认书上没有具体签名人,落款虽然是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但没有加盖公章。回执上签字的董亚娟,经查第三人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无此人。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连续多年未年检,已无企业法人资格。综上,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均与原告及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年前后,原告向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供应磨具、磨料等各类工具,价值共计42000余元。2009年6月3日,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向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内容为:“贵单位作为需方,于2000年左右一直从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进货,包括丝锥、钻头等各类工具,据我单位发票存根及财务账目显示,仍有叁万捌千柒佰余元货款未予结清,请对数额予以确认”。该确认书上签署有:“经核实此笔款已欠十几年之久,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早已做坏账处理,现贵单位要求归还,此笔欠款需要以下信息,方可付款:一、营业执照原件(年检过的);二、账号,开户行。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2009.8.3”字样。该确认书上未加盖原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公章。2009年10月12日,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与原告王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将其对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387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2010年3月10日,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向原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出具“回执”称:“我单位西安融河机电供应站派员将《债权转移通知》及附带文件送达贵处,望签收为盼:1、债权转让协议;2、债权转移通知;3、《营业执照》复印件;4、王萍身份证复印件”。该回执上签署有“收到上述4份文件,西光厂董亚娟,2010年5月5日”字样。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名称现已变更为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回执、询问笔录、被告工商档案资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王萍以债权转让协议向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欠款,但其未提供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货款的有效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原告王萍提交“确认书”及“回执”来证明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承认欠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的货款,并已知晓第三人西安市融河机电供应站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之事实,但“确认书”未加盖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故原告王萍的上述证明目的不成立。原告王萍要求被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证据不足,举证不力,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萍的诉讼请求。诉讼费768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