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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姚兆丰与黄山市弘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兆丰,黄山市弘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黄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姚兆丰。被执行人:黄山市弘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2011)黄民督字第00033号支付令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市弘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1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全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