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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某电器扬州宝应安宜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电器扬州宝应安宜路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陈某。被告某电器扬州宝应安宜路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某电器扬州宝应安宜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