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徐闻县曲界镇经济联合总社与李光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曲界镇经济联合总社,李光大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101号原告徐闻县曲界镇经济联合总社,住所地:徐闻县曲界镇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何光良,社长。被告李光大,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曲界镇经济联合总社诉被告李光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闻县曲界镇经济联合总社以关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为由,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闻县曲界镇经济联合总社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关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闻县曲界镇经济联合总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秀宏审 判 员 窦建寿人民陪审员 吴 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邹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