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民一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路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2288号原告路某。被告牟某,(农历)。原告路某与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婚生男孩路顺安随我生活,抚养费由我承担;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女路新菡,现年22岁,已就业;长子路顺安,现已13岁,在烟台清泉学校就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案及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复印件在案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和睦,互相尊重,互相谅解。遇家庭琐事应协商解决,不应动辄提出离婚。本案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路某与被告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四份,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