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兰彬、朱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彬,朱崇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595号申请人张兰彬,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朱崇利,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彬与被告朱崇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彬撤回起诉。解除对朱崇利所有的鲁Q×××××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由原告张兰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