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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一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吴冬至与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至,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吴冬至,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中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王景林,董事长。吴冬至与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冬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