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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行审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国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李国龙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甬仑行审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三市路**。 法定代表人柴利能,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玉良,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国龙,男,47岁,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献军 审判员  徐万鑫 审判员  蒋益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