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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齐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民初字第889号原告:谢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