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齐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民初字第889号原告:谢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